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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定義及費用时间:2018-10-22 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居間合同發生的費用就是居間費用,居間人取得報酬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所介紹的合同,必須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只有兩者同時具備,委托人才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1.關于居間人的報酬
(1)報酬支付的前提,須是居間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
委托人支付報酬是以居間人已為委托人提供了訂約機會或經介紹完成了居間活動,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為前提條件。所謂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屬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不能視為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由于居間合同可以隨時終止,有時不免會發生委托人為了逃避支付報酬的義務,故意拒絕居間人已經完成了的中介服務、而后再與因中介而認識的第三人訂立合同。就此情況,居間人并不因此而喪失報酬的請求權,因為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是以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為前提,而不是以該合同是否得到履行為要件。如甲委托乙租房子,乙為其找到價格便宜的房主丙,甲為了不支付居間費,而假借房子的質量不好,終止了居間合同,爾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應該認為,甲的行為無疑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報酬。
委托人是否給付居間人報酬及其支付數額,原則上應按照居間合同約定。這里合同的約定,可以是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明確的,如果居間合同中對于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委托人和居間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仍然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商業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是解決不了,可以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所謂合理應考慮諸多原因,如居間人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物力、財力、人力以及居間事務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2)受益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報酬的義務
支付報酬以居間事務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標準。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向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而不與其相對人發生關系,因此,居間人的報酬,應當由委托人給付。在媒介居間合同中,居間人不僅向委托人提供報告訂約機會,而且還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訂立,由于有了居間人的中介活動,使得委托人與第三人雙方發生了法律關系,委托人與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況下,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應由因媒介居間而訂立合同的委托人與第三人雙方平均負擔。
2.關于居間活動的費用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因費用已作為成本計算在報酬之內,居間人不得再另外請求給付費用。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這是對居間人的居間費用的規定。
在居間合同中只有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到目的,委托人才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的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能否促成,有著不確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間人的意志決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給付義務是否須履行,也是不確定的。有時盡管居間人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盡了向委托人報告或者媒介的義務,但合同終究沒有成立,沒有達到居間合同的目的,居間人仍然不能請求報酬,委托人有權不予支付報酬,因為報酬是居間人服務成果的對價,沒有促成合同成立,則不得請求支付報酬。這一點與承攬合同必須是承攬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請求報酬是一樣的。
居間活動費用是居間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與報酬不是一個概念。因此,有時居間人雖然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勞務和費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只能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居間活動中支出的交通費等。 注:本文轉載不代表本平臺立場,僅供讀者參考,著作權屬歸原創者所有。我們分享此文出于傳播更多資訊之目的。如有侵權,請與本網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謝謝 ! |